克日,,,,,,上海海关网站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外洋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无锡万洋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外洋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分决议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53号
当事人:无锡万洋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点: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南-1812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勇
海关代码:3202968112
当事人委托上海万转达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澳大利亚PVC袋等6项货物,,,,,,其中第5项为非医用VIRAFREE牌无型号口罩2000个,,,,,,申报价钱C&F446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0918702。。。。。。
经查,,,,,,第5项货物现实为医用口罩20000个,,,,,,价值C&F44650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组成违反海关羁系划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磨练纪录单、海关盘问笔萍、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形说明等为证。。。。。。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划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科处分浚浚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划定,,,,,,推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平本处分决议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浚浚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浚浚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浚浚浚款。。。。。。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验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处分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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